北交所公告:從嚴打擊違規減持
根據北交所網站消息,近日,北交所發現個別投資者透過大宗交易,自大股東處受讓股份後,短期內賣出,違反了《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監管指引第 8 號—股份減持及持股管理》關於「上市公司大股東透過大宗交易或協議轉讓方式減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受讓方在受讓後 6 個月內,不得減持其所受讓的股份」的相關規定。
北交所強調,將從嚴從快予以查處,對相關投資人實施公開譴責並限制證券帳戶交易 6 個月等監管措施。
同時,北交所會將相關線索移送證監會,並配合相關部門依據《證券法》及證監會有關股份減持的製度規定,對上述違法行為違規行為進行進一步調查處理。
北交所表示,希望市場參與各方自覺遵守股票交易的法律法規及各項制度規則,共同維護規範有序、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
去年,中國證監會就進一步規範相關方減持行為作出要求,明確上市公司存在破發、破淨等情形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通過二級市場減持公司股份等。為貫徹落實上述要求,加大對關鍵少數減持行為的監管力度,在中國證監會的統籌指導下,北交所修訂了《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監管指引第 8 號—股份減持和持股管理》,於去年 9 月 26 日發佈實施。
根據規則,北交所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 5% 以上股東(以下統稱大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計劃通過北交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應當及時通知公司,並在首次賣出的 15 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每次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不得超過 3 個月,其他主體每次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不得超過 6 個月;擬在 3 個月內減持股份的總數超過公司股份總數 1% 的,還應當在首次賣出的 30 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上市公司大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計劃通過北交所大宗交易或協議轉讓減持股份的,應當及時通知公司,在首次大宗交易賣出或向北交所申請辦理協議轉讓手續的 15 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並按照指引第四條規定履行持續信息披露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