櫃買新規章:明年起上櫃公司每年至少召開1次法說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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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上櫃公司資訊揭露透明度及強化資訊公開,櫃買中心修正相關規定,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全體上櫃公司每年至少應於國內辦理一次法人說明會,含自辦或受邀參加,並修正相關問答集。
櫃買中心原規定,包括文化創意業、農業科技業、生技醫療業、以科技事業申請股票上櫃之上櫃公司、第一上櫃公司,或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 6 億元以上之上櫃公司等 6 類公司,每年應至少召開一次法人說明會外,其餘上櫃公司每 3 年應至少召開一次法人說明會。
而為增加上櫃公司與投資人溝通之管道及頻率,故修訂相關規章,自 114 年度起,全體上櫃公司至少應於中華民國境內自辦或受邀參加一次法說會。
櫃買中心說明,上櫃公司舉辦法說會,除能直接向投資大眾說明公司營運狀況及整體產業發展、傳達企業理念與經營方針外,更能提供投資大眾表達意見及與公司雙向溝通之機會,使公司之價值得以讓投資人發現。
為協助上櫃公司了解法人說明會之運作方式與效益,櫃買中心已編製「上櫃公司辦理法人說明會參考問答集」,並置於櫃買市場業務宣導網站(上櫃 / 興櫃公司 / 債券發行人專區 > 上 (興) 櫃公司文件下載 > 問答集),提供辦理法說會時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