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大銀前行員爆挪用呆帳催收款項 金管會開罰4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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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大銀行爆出一名債權管理部前行員挪用催收呆帳戶款項,金管會銀行局官員今 (14) 日表示,此案為挪用催收款項的首例,該行員違規行為長達 2 年 8 個月,受影響客戶 46 戶,挪用款項約 288 萬元,並指出元大銀並未建立及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依照銀行法相關規定開罰 400 萬元罰鍰。
銀行局副局長童政彰說明,元大銀行就辦理呆帳催收已定有相關作業規範,但此案的林姓行員未依規辦理,私下以個人行動電話聯繫客戶協商還款方案並提供個人帳戶供客戶還款,進而挪用催收款項,未確實執行相關作業程序。
童政彰指出,多數銀行會與客戶協商,若還款金額越高,就能取得更優惠的條件,假設客戶願意每月按時還款 2 萬元,但該行行員卻挪用部分或全額款項,屆時再將大筆金額匯入,以套取其中的優惠,此案直到某客戶致電公司,由他人代接電話才東窗事發。
童政彰表示,元大銀行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催收手冊所定作業程序,相關聯繫客戶協議還款方案、申請呆帳案件減免額度,及通知客戶核准額度與繳款帳號等作業,全程均由同一催收經辦人員辦理,欠缺作業牽制機制。
此外,元大未建立妥適之客戶債務協議結果通知確認機制 (例如協議結果書面文件或第三人通知等),使林姓行員得以作業流程之漏洞,虛報不實協議債權金額,進而從中挪用款項。
金管會表示,金融機構各項業務均與民眾權益息息相關,應積極檢視並確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符合法令規定及建立有效控管機制,並應從金融消費者權益出發,落實公平待客原則,贏得客戶的信賴。
鑑於近年來仍偶見銀行催收不良債權而衍生爭議案件,金管會呼籲,各銀行應確實重新檢視內部所定不良債權之催收及牽制機制之妥適性,並持續精進相關作業之內部管控機制及客戶權益保障措施,避免發生此類爭議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