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3強震〉花蓮震災3大減稅及協助措施 一次看
財政部表示,為提供花蓮地震受災民眾及企業必要協助,秉持從寬、從速原則,協助申辦各項稅捐減免,包括營業稅、牌照稅、受損房屋可免徵或減徵房屋稅等優惠,截至 4 月 23 日已發佈之相關租稅協助措施,完整說明如下:
一、顧及災區納稅義務人之不便及困難,主動協助受災民眾及企業申辦災害損失稅捐減免,減輕其負擔
(一) 營業稅-主動視營業人實際營業情形,覈實調減其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二) 使用牌照稅-依監理機關通報受損車輛報停或報廢資料,主動辦理減免使用牌照稅。
(三) 娛樂稅-就轄內查定課徵娛樂稅業者,依其停止營業期間或使用設施縮減,主動辦理核減娛樂稅。
(四) 房屋稅-依各縣市張貼之受損房屋危險標誌「紅、黃單」資料,按下列原則主動辦理減免房屋稅:
1.「紅單」:自 113 年 4 月起免徵。
2.「黃單」:自 113 年 4 月起減半課徵。
(五) 地價稅-依各縣市張貼之受損房屋危險標誌「紅單」資料,就該屋坐落之土地,主動辦理減免 113 年地價稅。
二、震後經國稅局審核認定災損者,得於申報 113 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災害損失列舉扣除額,但須減除保險賠償及救濟金,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且無限額規定。各地區國稅局提高個人申報災損標準,書審金額提高至新臺幣 30 萬元,並增訂「重大災害地區」災害損失申報時間得延長為 3 個月(含)以上,非屬重大災害地區,亦得視轄區災害狀況及稽徵人力比照延長。
三、受災民眾及企業因受地震影響致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依法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免計息,最長可延期 1 年或分期 3 年(36 期)。
財政部提醒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稅捐減免,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至該部網站災害協助專區(https://gov.tw/9eD)查詢、就近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詢問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 0800-00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