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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委會質詢〉財部:娛樂稅是地方主要財源 可調整但不宜廢止

鉅亨網記者張韶雯 台北
財部捍衛娛樂稅堅不廢止 立院將擇期再議 (圖:國會頻道)
財部捍衛娛樂稅堅不廢止 立院將擇期再議 (圖:國會頻道)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22)日上午審查《娛樂稅》法修正草案,不同黨籍立委紛紛表態支持廢止,財政部長莊翠雲則不改捍衛態度,強調娛樂稅是地方的重要財源,且目前無替代財源,不宜廢止,但各地方可調整稅目或調降稅率。因修正案今經二審仍無結論,國民黨立委羅明才擔任召委,宣佈修正案將擇期再議。

立法院財委會上午審查「娛樂稅法第 2 條及第 5 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廢止娛樂稅法」等 6 案,已於 4 月 11 日進行初審。

立委王世堅表示,娛樂稅已不合時宜,以往是奢侈稅,但如今所課的藝文消費已不是高單價的消費,且一年僅佔 16 億至 18 億元的娛樂稅,分攤到全國 22 縣市,各縣市每年課徵不及 1 億,為了一年幾千萬的稅額,卻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來課徵,非常沒效率,且財政部強調目前尚無替代稅源,他認為是在「以拖待變」。

莊翠雲指出,娛樂稅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財源,不宜廢止。根據《財政收支劃分法》,娛樂稅是屬於直轄市及縣市稅,支應地方各項建設及公共服務。以 112 年度的娛樂稅收約為 18.9 億元,其中高爾夫球場稅收占約 4.2 億元,藝文活動及各項競技比賽稅收約 2..5 億元,其它娛樂設施約 12 億元,是鄉鎮市重要財源。

莊翠雲指出,財政部去年 8 月邀集地方政府和部會討論,討論結果包括:一;娛樂稅是鄉鎮市重要財源,避免影響地方建設和發展,不宜廢止;第二、考量稅收金額微小,稽徵成本效益及經濟社會改變的因素,有部分課稅項目及法定稅率的上限,可檢討及調整;第三、考量授權地方政府,視各縣市的經濟發展需要及特定政策目的,停徵部分娛樂稅課稅項目,來兼顧租稅公平與地方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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