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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紅保單最新規範出爐7/1上路 實支實付險採損害填補

鉅亨網記者陳于晴 台北
分紅保單最新規範出爐7/1上路 實支實付險採損害填補。(鉅亨網記者陳于晴攝)
分紅保單最新規範出爐7/1上路 實支實付險採損害填補。(鉅亨網記者陳于晴攝)

分紅保單 2023 年銷售暢旺,但被炒作成儲蓄神單,引起主管機關注意,金管會今 (11) 日公布最新規範,包括紅利設計、銷售行為、審查及究責都將加嚴,若分紅壽險商品主約包含傷害險、醫療險等,應採核准方式送審,附約則備審即可;有關實支實付型醫療險,理賠應符合損害填補原則。修正草案公告 2 個月,預計 7 月 1 日上路。

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說明,已擬具「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1 條、第 24 條、第 32 條修正草案、「人身保險業辦理分紅人壽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草案及「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草案,近日將預告「銷售前作業準則」修正草案,並預定於今年 6 月底前完成發布該三項法規。

保險局進一步強化分紅保險商品之審查機制,規範保險業送審的分紅壽險商品若採綜合型保險方式設計 (即除壽險保障外,尚包括傷害保險、健康保險等非壽險保障),蔡火炎說,因為這些商品的非壽險保障項目並不參與紅利分配,架構較為複雜,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明定此類商品屬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應採核准方式送審。

有關實支實付型醫療 (含傷害醫療) 保險商品,蔡火炎表示,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其理賠應符合損害填補原則。除了正本理賠外,還有損失分攤的做法,原則上都能符合損害填補原則,將來是否有其他新的機制,可以再進一步討論調整。

針對「銷售前作業準則」修正草案,因應接軌 TW-ICS 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的比率計算基礎將有不同,為利制度銜接,將保險業商品送審獎勵條件有關清償能力之要求,由現行達 250% 以上修正為達保險法第 143 條之 4 規定資本適足之法定標準 1.25 倍以上。

至於「分紅應注意事項」草案,第一,保單紅利計算公式應淺顯易懂、分紅保險商品應通過主管機關規定的利潤測試標準、分紅運作機制應文件化及詳列細部作業程序。

其次,分紅保單業務應設置區隔帳戶分開管理、區隔帳戶每年度之可分配紅利盈餘,確保具備可持續性、可負擔性、平穩性原則,且這些盈餘分配予要保人的比例不得低於 70%。若有可分配紅利盈餘連續兩年未達最可能紅利的累積值,保險業需瞭解原因提報董事會、向要保人解釋原因,並向主管機關說明理由及改善措施。

在銷售行為上,禁止招攬人員以保單報酬率與公司股息率、同業保單、銀行存款或其他金融商品報酬率比較。

針對「審查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草案,考量保險金額係保險契約最低給付義務,為維護保戶權益,明定人壽保險的死亡保險金給付,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 (如小額終老保險) 外,不得低於約定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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