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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金董事會通過新壽增資案 獨董許永明:不應將大股東現增列最後選項

鉅亨網記者陳于晴 台北
新光金董事會通過新壽增資案 獨董許永明四理由持保留意見。(圖:新光人壽提供)
新光金董事會通過新壽增資案 獨董許永明四理由持保留意見。(圖:新光人壽提供)

新光金 (2888-TW) 今 (19) 日召開董事會,通過子公司新光人壽「2024 年 6 月底資本適足率提升計畫」,以及上半年度對新光人壽的增資計畫及時程。不過,獨立董事許永明提出四大理由,表達保留意見,仍建議應規劃啟動大股東現金增資。對此,新光金回應,新壽增資 70 億元一案,將儘快於第 1 季完成。

新壽 17 日召開臨時董事會,會中通過現金增資 70 億元,力拚上半年到位,其中 55 億元為去 (2023) 年已通過分次發行但尚未發行的私募現增額度,另再通過 15 億元私募現增;此外,新壽擬再次發行 10 年期累積次順位普通公司債,上限 80 億元,總計將籌資 150 億元。

新光金晚間重訊公告獨董許永明表達保留意見,第一,本席同意新光金控增資人壽子公司,惟對於目前公司所提增資計畫,除了人壽子公司發行次順位債以外,主要將以銀行與證券子公司上繳之盈餘來進行增資的作法,持保留意見。因為銀行與證券子公司本身也需要提升資本,才足以應付日益嚴格的資本規範,並強化己身在市場上的競爭地位。公司此舉作法,將限制甚至不利於銀行與證券子公司未來的發展。

第二,目前的增資計畫顯然無法滿足主管機關對於本公司之期待與要求,除了無法確保人壽子公司的資本適足率於今年 6 月可以滿足資本適足率的規範,亦未能履行本公司對於主管機關現金增資的承諾,如此恐置本公司於法律遵循風險之中。

第三,公司可以思考並採用多元自救方案,惟不應將大股東現金增資列為最後選項,否則恐顯然有違反「商業判斷法則」(Business judgement rule) 之虞。本席瞭解現金增資不是萬能,但如公司不立即啟動大股東現金增資,則顯然是萬萬不能也不該,因為除了存在人壽子公司無法如期滿足資本適足率的規範並限制銀行與證券子公司發展的風險,該風險也有可能傳染並波及金控整體的資本適足情形。

第四,建請公司儘速規劃並啟動大股東現金增資,以履行本公司對於人壽子公司保戶及主管機關的承諾。

對此,新光金表示,為積極回應主管機關的期待,對於人壽增資 70 億元一案,將儘早於今年第 1 季完成。同時促請財顧公司儘早於 3 月中提出研究方案,將配合於 3 月底召開董事會討論,以利儘速提出 2024 年度對人壽增資 55 億元及協助人壽 2024 年 6 月 RBC 達標的具體計畫;相關議事資料將併送主管機關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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