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理專挪用客戶資金逾2200萬元 金管會開罰新光銀800萬元
金管會今 (4) 日表示,新光銀行一名黃姓前理財主管挪用客戶款項及與客戶不當資金往來,影響 2 名客戶,所涉金額約 2211 萬元,顯示該行辦理存匯作業程序及理專監控、管理等機制,有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金管會依照違反《銀行法》相關規定核處 800 萬元罰鍰。
銀行局副局長林志吉說明,該行黃姓前理專自 2018 年 8 月至 2022 年 12 月間,保管客戶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代為自動化通路交易,及擅自將其自身他行帳號設定為客戶網路銀行約定轉帳帳號,再透過網路銀行轉帳方式挪用客戶款項,且與客戶間有私下資金往來。
林志吉表示,黃員除了有保管客戶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盜蓋客戶印章並保管空白取款條等情事,甚至在輪調至他分行後,卻仍多次至原分行陪同未隨黃員移轉之原服務客戶辦理銀行事務,及他分行主管未確認客戶是否屬黃員於輪調前所服務客戶,即指派黃員為客戶申辦非臨櫃存匯業務之外訪行員,均顯示該行未能確實執行所定理專相關控管機制。
林志吉解釋,該理專主要從受害者乙方挪出,匯入至自身帳戶,隨後再匯到受害者甲方,違規行為時間長達 4 年 4 個月,受影響客戶數 2 人,所涉金額 (客戶存款短少金額) 約 2211 萬元,其中,乙方資金遭挪用最多達 3100 萬餘元,之後有匯回約 900 萬元,目前已跟該銀行達成和解,但受害者甲方已對行員提出告訴。
林志吉表示,2021 年 7 月 26 日所備查銀行公會訂定的「銀行防範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原則」,已就理專於交易憑證 (例如存摺) 備註欄註記投資商品等類似字句 (例如保費或基金申購),且實際資金去向與備註欄所載內容不符的情形,列為疑似理專挪用客戶款項的態樣。不過,本案理專於自動化交易匯款時,以這些手法備註「基金配息」、「定存配息」等文字,藉以掩蓋挪用客戶款項等不當情事。
金管會表示,為遏止類似情事再度發生,將函請銀行公會提醒各銀行會員應依本身業務特性及風險,滾動式檢討強化相關內部控管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