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示警 購買未經核可境外保單恐有四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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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屢傳不肖業者以社群媒體、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民眾推介招攬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的境外保險商品,金管會強調,這些未經金管會許可設立於我國境內經營保險業務的外國保險公司,其發行的保險商品 (俗稱境外保單或地下保單),也未經審查通過,消費者如果購買境外保單,可能會面臨四大問題。
一、遇有保險爭議恐求助無門,需自行接洽外國保險公司,且可能會無法獲得妥善處理。
二、境外保單多以英文書寫或中文譯本,不易理解保單契約內容。
三、境外保單之保險公司不受我國保險法規範,無法獲得我國保險安定基金之相關保障。
四、境外保單不為我國法律所承認,消費者所支付的保險費,無法做為所得稅列舉扣除額,而境外保單之死亡保險金即使已指定受益人,也不適用保險法有關死亡給付不得作為被保險人遺產之規定。
金管會指出,依保險法第 167 條之 1 規定,為非保險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上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金管會呼籲大眾切勿以身試法,消費者若有發現不肖人士招攬境外保單之具體事證,可檢證向司法單位告發或向金管會檢舉。
金管會再次提醒消費者,應選擇經金管會許可設立的保險公司,並透過合法管道購買保險商品,若民眾有各類保險商品之投保需求,金管會保險局及產壽險公會相關網站均有刊載合法保險公司客服及聯絡方式,民眾可多加參考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