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邦聲請禁止泰山執行取得街口金融科技40.39%
龍邦 (2514-TW) 與泰山 (1218-TW) 公司派的經營權戰火延燒中,龍邦方面對泰山擬投資 36 億元取得街口金融科技老股及增資新股 40.39% 股權、投資台中新廠建置 9.27 億元案進行反制,龍邦今 (22) 日指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已於 22 日作成裁定,禁止泰山公司執行取得街口金融科技 40.39% 普通股權及增建包裝水廠的董事會決議,泰山公司依法不得執行此一違法決議。
龍邦並發表聲明如下:
一、商業法院裁定明確指出,泰山公司 112 年 5 月 5 日之第 10 次審計委員會,係在未經合法召集之情形下,逕由獨立董事李明輝 1 人決定通過系爭議案,非屬合法有效之審計委員會決議,系爭議案未經審計委員會決議通過,第 12 次董事會僅有 4 名董事同意即作成董事會決議,決議方法違反證交法第 14 條之 5 第 2 項規定!換言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充分審酌相關資料後,已明確肯認泰山公司 112 年 5 月 5 日作成之董事會決議違法,故迅速作出該等裁定。
二、法院進一步認定,泰山公司在 112 年 5 月 5 日作成系爭董事會決議之翌日即與街口金融公司、Dorian 公司簽訂兩份契約,旋於同年月 8 日給付 22 億元增資股款,且未待開立銀行信託專戶,即於同日將購買老股之 14 億元款項交由賣方 Dorian 公司所控制之街口金融公司保管,上開交易安排是否足以確保泰山公司之全體股東權益,實有疑問,足見該等決議嚴重危害股東權益,且急切處分鉅額資產之粗糙手法,簡直與不久前處分全家公司股份如出一轍!商業法院之認定,已足說明泰山公司處分全家股權,及街口金融的投資案,合法性及合理性均大有疑問,此等危害泰山公司及全體股東權益的不法交易,主導者詹景超固然罪無可逭,涉入該等交易之董事詹皓鈞、陳諾樺及李明輝與一干明知故犯之法律顧問等,亦難辭其咎。
三、鑒於泰山公司目前已將 36 億元之鉅額款項分別給付予街口金融公司與 Dorian 公司,本公司謹再次提醒與街口金融公司及 Dorian 公司之往來金融行庫,相關交易所據之董事會決議,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認係違法,務請嚴加審核該等公司之資金往來,善盡防範不法交易之職責,本公司亦不厭其煩提醒街口金融公司及胡亦嘉先生,泰山公司之街口金融投資案,弊端百出再難遮掩,主其事者之胡亦嘉先生,為表自清,切勿動支任何泰山公司交付之款項,以避免牽涉非常規交易等重大刑事責任。
四、本公司亦籲請各主管機關,於上開法院裁定作成後,加強對現今泰山公司經營團隊之監督,務必切實依法行政,保護廣大股東之權益,另再強調,針對明顯涉及非常規交易、特別背信罪之重大刑事犯罪行為,祈請檢調單位主動進行偵查,追訴該等執事者應治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