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黃金管道多元 留意綜所稅申報規定大不同
黃金是國人偏愛的投資商品之一,但不同的黃金投資商品,申報所得稅規定也不同,舉例來說,如果是個人一時貿易的黃金現貨交易,須依據賣價 6% 計算所得,併入個人綜所稅計算且適用 5% 到 40% 的稅率。
聯準會可望持續放緩升息步調,在美元疲軟的態勢下,讓黃金價格再度重啟漲勢,外資日前也宣布上調黃金目標價,預估有望在今 (2023) 年底突破 2000 美元,在多頭氣勢加持下,預料可望再度掀起黃金投資風潮。
但想要投資黃金,除了金飾、金塊等現貨交易外,有些人也會選擇透過黃金存摺、撲滿,或以黃金基金或期貨等方式參與投資,雖然投資標的都是黃金,但不同的金融商品,申報綜所稅的類別卻不盡相同。
以黃金現貨交易來說,例如金塊、金條或是金飾等,如果是個人的一時貿易交易,須依售出價格 6% 計算併入個人綜所稅計算,適用 5% 到 40% 的稅率。
如果是透過黃金存摺或黃金撲滿的方式投資,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其交易所得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損益計算方式要以出售時成交價,減除取得的成本及費用後的餘額再併入綜所稅計算。
高雄國稅局表示,如果出售後的成交價減除成本等費用後餘額有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減除,如果當年度沒有財產交易所得可扣除,或扣除不足,得自以後 3 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若是投資黃金基金則要區分國內或是境外發行的基金,其中國內基金是指在境內登記註冊並公開發行的基金,根據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 規定,處分國內基金而產生的利得,屬於證所稅目前為停徵階段。
不過要注意的是,如果國內基金的投資標的在境內而且有配息,仍在綜所稅課徵範圍內。
高雄國稅局說,如果黃金基金投資標的在境外,所獲配的利得屬海外所得。另外投資國內私募基金不論所得金額,及投資國外登記註冊之基金利得,須併計其他海外所得,一申報戶達新台幣 100 萬元者,全數應併入個人基本所得稅額計算。
另外,投資黃金期貨,因目前期貨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2 規定停徵,但如果投資人是我國境內居住者,投資國際黃金期貨的利得,併計其他海外所得,一申報戶達 100 萬元者,則必須全數併入個人基本所得稅額計算。
高雄國稅局提醒,一申報戶海外所得達 100 萬元者,應注意在 5 月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一併申報個人基本所得稅額,以免遭補稅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