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國安法修正 竊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最重判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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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國內高科技產業,防止經濟間諜外流關鍵技術,立法院會今 (20) 日三讀通過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若為外國、中港澳及境外敵對勢力從事竊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違者最重可處 12 年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最重新台幣 1 億元,若不法所得利益龐大,罰金可加倍。
立法院長游錫堃 18 日召開國安法修法朝野協商,此次朝野立委提出近 20 個版本,併案審查,各黨團對於多數條文並無異議,最終三讀通過,此次新增條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明定任何人不得意圖在外國、中港澳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
如有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的行為,包括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違者可處 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500 萬元以上、5000 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因營業秘密涉及龐大商業利益,三讀條文規範,訂罰金上限得視不法利益進行彈性調整,如犯罪行為人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的 2 倍至 10 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至於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三讀條文規範,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會商有關機關定之,經認定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者,應定期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