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看這裡〉未上市櫃股票交易要稅 交易損失採核實計算
自 110 年元旦起,處分未上市櫃股票所產生的交易所得都得列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減除 670 萬元免稅額後,按 20% 課徵個人基本所得稅額,如果有交易損失,可從當年度交易所得中扣除;在當年度沒有交易所得可以扣除,會計師提醒,列報交易損失,必須是採核實計算。
KPMG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表示,110 年 1 月 1 日開始,處分未上市櫃或非興櫃股票的國內公司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證書,產生交易所得,須列入個人的基本所得額,加計綜合所得淨額及其他各項個人基本所得額後,減除免稅額 670 萬元,按 20% 計課個人基本所得稅額。
但若出現交易損失,則可從當年度交易所得中扣除,在當年度沒有交易所得可以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可以在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 3 年內,自其交易所得中扣除。
KPMG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游雅絜說,民眾列報交易損失,該損失必須是採核實計算,也就是要符合損失及申報扣除年度都是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
游雅絜表示,如果所處分的未上市櫃或非興櫃股票之國內公司股票,是經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的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為配合培植新創事業以帶動產業轉型政策,給予投資人 5 年出場時機。
換言之,如果標的股票是屬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 5 年者,則可不用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課稅。
游雅絜提醒,110 年 7 月 1 日起,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超過半數,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 50% 以上是由境內房屋、土地所構成者,此時,處分未上市櫃或非興櫃股票之國內公司股票的股權交易,會被視同房屋、土地交易,此股權交易所適用的稅率,應依股權持有期間按房地合一稅制 2.0 規定所適用之稅率 45%、35%、20% 或 15% 等稅率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