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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信投顧不得介入上市櫃經營權大戰 違者最重可撤照

鉅亨網記者郭幸宜 台北
金管會明令,投信投顧不得以其受託資產介入上市櫃經營權大戰 。(鉅亨網資料照)
金管會明令,投信投顧不得以其受託資產介入上市櫃經營權大戰 。(鉅亨網資料照)

避免投資資金涉入上市櫃經營權戰爭,金管會今 (22) 日明令,投信投顧業者禁止子基金資產介入公司經營權之爭,違者最重將祭出撤照處分,相關規定即日起生效。

為避免金融業挾龐大資金動能,介入上市櫃經營權之爭,金管會 2014 年修法,明定保險業不具董監改選投票權,睽違近 8 後再度出手,明定投信與投顧業者不得介入上市櫃公司經營權之爭。

金管會證期局表示,投信投顧所經營的投資信託資產,主要來自於客戶與社會大眾的資金,業務經營應當建立在誠信企業文化與高標準的行為準則基礎上,才符合資金運用特質,以維護社會大眾權益。

證期局表示,投信投顧業者須落實其所訂定的投資決策流程,本於專業誠信原則審慎為所管理資產進行投資,當運用基金或全權委託資產從事投資前,應就被投資對象本身及其直接、間接所投資事業是否涉及經營權爭情事納入分析。

此外,投資後也要定期檢討並評估控管,相關投資行為不得涉入經營權之爭、協助他人取得或鞏固經營權等不當安排情事。

證期局副局長高晶萍表示,投信投顧只要被查獲透過大眾投資信託資金,介入上市櫃的經營權之爭,可根據投信投顧法予以懲處,輕則糾正、警告或是命令解除董事、經理人等職務,或是處以二年以下,一部或全部的基金募集業務;最重甚至可廢止公司機構的營業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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