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販賣機明年起也要開發票 違者最快後年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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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販賣機不論是販賣食品飲料或是收取停車費,明 (2022) 年元旦起都要逐筆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但考量業者汰換設備修改程式需時間,財政部也將就販賣機的取得時間點給予 1 年與 6 年的輔導期,讓業者有緩衝空間。
財政部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部分條文及「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營業稅稽徵要點」第 4 點、第 5 點規定,規範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都要逐筆開立統一發票給買受人,及營業人以自販機收取停車費,須於放置處所逐一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指出,市面上以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及「停車場」兩機種居多,但消費者多有反映無法直接取得統一發票,業者恐有逃漏稅之虞也影響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的兌獎權益,要求該部賦稅署督導各地區國稅局輔導相關業者修改自販機功能,於消費行為時,可逐筆開立雲端發票或其他種類統一發票。
但考量營業人可能有汰換設備或修改程式的需求,因此財政部也放寬,讓業者可根據自動販賣機取得時點分別訂有 1 年與 6 年的輔導期間,換言之,在輔導期內還沒符合規定者可免罰。
財政部表示,如果是明年元旦後取得設置的自動販賣機,必須在明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統一發票開立相關作業;但如果是今年 12 月日取得的自動販賣機,輔導期可延長為六年,換言之,業者如果無法在 2027 年 12 月 31 日完成開立統一發票相關作業,就會遭開罰。
另外,如果是自販機收取停車費,則必須在明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統一發票開立作業,否則同樣會遭開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