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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節加班工資應加倍 勞動部公布試算

鉅亨網新聞中心

中秋連假將至,依《勞基法》第 37 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民俗節日中秋節 (9 月 21 日) 為應放假之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勞動部今 (7) 日公布連假加班費試算,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

勞動部說明,民間企業如欲比照本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調整中秋連假,可依照 8 周彈性工時規定,於「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的程序後,將 9 月 11 日的休息日與 9 月 20 日的工作日調整互換。由於調整之後,9 月 20 日已成休息日,雇主如果再有需要勞工於該日出勤,則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中秋連假加班工資的計算,在勞雇雙方約定周一至周五為工作日、周六為休息日、周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並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運用 8 周彈性工時形成 4 天中秋連假的前提下,月薪為 36000 元的勞工,以 36000 元 ÷ 30 日 ÷ 8 小時 (出勤),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 150 元。

若勞工於 9 月 18 日 (星期六) 及 9 月 20 日 (星期一) 出勤,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基法》第 24 條第 2 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的規定計算,150 元 × 1⅓ × 2 小時 + 150 元 × 1⅔ × 6 小時=1900 元。

若於 9 月 21 日 (星期二) 出勤,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基法》第 39 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試算為 150 元 × 8 小時=1200 元。

若於 9 月 19 日 (星期日) 出勤,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勞動部強調,中秋節連假期間的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以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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