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火案更二審逆轉〉辜仲諒從重判逾9年改判無罪
中信金控 (2891-TW) 前副董事長辜仲諒因為「紅火案」纏訟 15 年,一審判辜仲諒涉證券交易法、銀行法背信罪,但經最高法院二度發回更審,台灣高等法院今 (28) 日更二審出現大逆轉,從重判逾 9 年改判辜仲諒無罪,檢方可再上訴。
辜仲諒被控在 2004 年前總統陳水扁推動二次金改時,與其他中信金控高層主導,買進兆豐金股權和連結兆豐金股票的結構債,再指示妹婿陳俊哲在香港成立資本額僅 1 美元的紅火公司,金管會核准中信金收購兆豐金後,再由紅火公司贖回結構債並間接操控兆豐金股價,從中獲利 3047 萬美元 (約新台幣 10 億元),辜仲諒分得其中 3 億元,遭檢方以違反證交法、洗錢、背信等罪名起訴。
全案爆發後,辜仲諒一度在 2006 年逃往日本而遭通緝,2008 年特偵組策動辜仲諒以指證陳水扁涉及二次金改弊案來轉為汙點證人,辜仲諒接受條件回台接受偵訊。
2010 年一審時,台北地院以違反證交法、背信罪等罪名,判辜仲諒 9 年有期徒刑。
辜仲諒不服提出上訴,並在 2011 年承認紅火公司並未將獲利的 3 億元交給陳水扁,當時是因為特偵組威脅利誘,才做出偽證。高院二審改判辜仲諒 9 年 8 月徒刑,併科 1 億 5 千萬罰金,但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
高院 2018 年 9 月 12 日更一審認定辜仲諒犯金控法共同背信罪,但因自白、繳回犯罪所得、刑事妥速審判法 3 項減刑事由,改輕判他 3 年 6 月徒刑,另違反證券交易法禁止內線交易、禁止相對委託部分,更一審諭知無罪。
但最高法院隔年再度撤銷發回更二審,辜仲諒出庭時表示,出售結構債有經過董事會同意,審酌當時的妹婿陳俊哲是資產巿場的專家,才委託陳俊哲執行處理,辜仲諒強調「他沒拿一毛錢,也沒有不法所得。」
而今天高院更二審宣判,改判辜背信罪、證交法內線交易罪均無罪;檢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