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新金擬出售彰銀3%股權 須向金管會申報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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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金 (2887-TW) 為併購保德信人壽籌措財源,研擬出售 3% 彰銀 (2801-TW) 持股,對此金管會今 (3) 日表示,台新金決議賣股後、以及真正出售彰銀持股時,依規定都得得向金管會申報,等於需申報兩次。
台新金以 55 億元為基準買下保德信人壽 100% 股權,為讓此案能順利交割,研擬處分彰銀 3% 股權以籌措資金,一旦處分,將是台新金自從 2005 年買彰銀以來首度出脫持股,因此備受矚目。
對此,銀行局副局長林志吉今天表示,依「金控公司投資管理辦法」規定,金控要轉讓被投資事業持股,需在董事會決議通過十日內,向金管會申報備查,因此,台新金需先經過董事會決議通過賣股,並在通過之後的十天內向金管會申報備查。
第二階段是,當真正在市場交易處分彰銀持股時,依據《銀行法 25 條》規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銀行持股超過 5%,從持有日起十天內得向金管會申報;超過 5% 後、每累積增減超過 1 個百分點,也得在增減 1 個百分點後十天內申報。也就是說,台新金因為持有持有彰銀持股 10% 以上,所以每出售 1% 持股,都需要在出售後十天內向金管會申報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