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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場派召集股臨會申請獲准 經部:限11月底前完成

鉅亨網編輯陳于晴
大同市場派召集股臨會申請獲准 經部:限11月底前完成。(鉅亨網資料照)
大同市場派召集股臨會申請獲准 經部:限11月底前完成。(鉅亨網資料照)

針對大同 (2371-TW) 市場派申請召集股臨會案,經濟部今 (12) 日做出處分,根據《公司法》第 173 條第 4 項規定,正式核准欣同及新大同申請案,全面改選董事及獨立董事,限期在 11 月底前完成召集股臨會。

經濟部商業司司長李鎂今天就「大同股東申請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案」進行說明,經濟部經過審慎的研析、金管會回函說明及公司的申復,核准大同股東自行召開股臨會。

李鎂進一步指出,大同股東限在今年 11 月 30 日以前完成召集股臨會,且要向經濟部辦理公司變更登記,若超過期限,今日所有處分將自動失去效力。

李鎂表示,因大同是上市公司,股東人數眾多,經濟部審查此案,主要考量是否符合公司法 173 條第 4 項規定、股東權能否受到保護,以及證券主管機關的意見。

經濟部認為,大同董事長林郭文艷在執行業務上,有重大違反法律情事,客觀上足以認定擔任董事會召集權人及股東會主席,有濫權違法行為,對於公司及全體股東造成嚴重損害。

李鎂說明,6 月 30 日大同召集股東常會,未經主管機關認定或法院裁判情況下,就擅自指示剔除 53.3% 股份的表決權及選舉權,剝奪股東根據公司法第 179 條及 198 條應享有的權益。

經濟部認為,召集權人不可在股東會上恣意剝奪股東權益,公司應該要給股東平等的對待,且大同公司派主張根據《企併法》、《兩岸條例》,刪除不具投票資格的股權行使表決權,這兩項法條的解釋權及適用權應交由主管機關來判定,並非公司可自行決定。

李鎂表示,大同公司故意忽視公司法第 23 條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及全體股東的權益,已經無法期待董事會未來會依法召開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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