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股東會〉經濟部四大理由 駁回大同董事變更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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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 (2371-TW) 股東會爭議延燒,經濟部商業司長李鎂今 (9) 日表示,針對大同新選任董事變更登記,經濟部提出四大理由宣布駁回大同董事變更登記申請。
李鎂表示,公司法明定股東擁有表決權、選舉權,在主管機關、法院並未表達意見前,大同不應自行拒發剝奪股東投票表決權,且大同股東會議事錄出席內容記載中,是否涉及違反企併法、兩岸條例等法規,且有不算入已發行股份總數情事,無從由大同認定刪除。
李鎂指出,大同日前指稱 5 月已向法院聲請確認股東全不存在之訴,同時聲請假處分,顯見公司認為有關股東權或表決權是否存在應由法院進行認定。
李鎂表示,大同這次扣除股東會股數部分,顯然缺乏依據並與法令有違,前開股數既不應扣除,而依大同股東會議事錄記載實際出席股數已有未達已發行股數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情形,顯示與公司法規定不符且無再為補證餘地。
大同日前股東會進行改選董事,公司派引用《企業併購法》第 27 條排除市場派過半表決權,據統計共有 53.32% 股權,不得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引發外界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