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放寬被扶養親屬限制 5月報稅可望更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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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月報稅可望更省稅,財政部鬆綁納稅義務人的「受扶養親屬」認定標準,並將未滿 60 歲被扶養人原本年收入必須低於 8.8 萬元才能列報,今年將放寬改為以基本生活費 (17.5 萬元) 為標準,而今年適用的長照扣除額也可列報扶養。
每年 5 月申報個人綜所稅時,納稅義務人可透過列報扶養親屬節稅,扶養對象包括滿 60 歲的直系尊親屬,而未滿 60 歲的直系尊親屬、子女、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且無謀生能力者,有助於省稅。
財政部表示,納稅義務人可列報扶養的對象包含年滿 60 歲的直系尊親屬,而未滿 60 歲、年滿 20 歲的子女、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必須符合無謀生能力條件才能列報扶養親屬。
過去財政部認定未達年齡門檻,但無謀生能力的被扶養親屬必須符合身體、精神或智能有障礙者、因重大疾病必須治療而無法工作者、受監護宣告,或是年所得低於 8.8 萬元其中之一條件,才能列報為被扶養人。
財政部表示,為配合所得稅法新增「長照特別扣除額」與納保法有關的「基本生活費」不得課稅的規定,並參酌法院與其他部會對於無謀生能力的條件與見解,決議放寬對於被扶養親屬的免稅額門檻。
換言之,今年 5 月報稅時,未滿 60 歲直系尊親屬、配偶,或是 20 歲以上的子女、兄弟姊妹等親屬,只要適用長照扣除額,或是年所得低於基本生活費 17.5 萬元者,都可列報為被扶養親屬。
財政部表示,納稅義務人所列報的扶養人只要符合「無謀生能力」門檻,就能在申報所得稅時減除受扶養親屬的免稅額與符合規定的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