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業將接軌兩大制度 金管會祭三招嚴控利率變動型保險
金管會今 (16) 日宣布,考量我國壽險業將逐步接軌 IFRS 17 及國際清償能力 (ICS) 等制度,為強化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 (含有宣告利率的保單) 銷售後管理機制及健全該業務的經營,以減少未來接軌可能產生的衝擊,通過修法包括「督促壽險業者主動建立宣告利率平穩機制」等三大面向,將自今 (2020) 年起 7 月起生效。
金管會保險局宣布修正「人身保險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規定,本次修正重點包括:督促壽險業者主動建立宣告利率平穩機制、明定每月宣告利率會議應檢視與評估項目,以及各區隔帳戶特別盈餘公積的處理方式」等三部分。
據金管會統計,2019 年利變壽險保單保費收入為 6303 億元,若加上利變年金險的 543 億元,合計利變型保單保費收入為 6846 億元。市場預期,新制 7 月上路後,利變型保單宣告利率恐再下滑。
(一) 督促壽險業者主動建立宣告利率平穩機制
金管會表示,為落實宣告政策的資產負債管理,回歸由壽險業者自行管控宣告利率範圍,因此刪除現行宣告利率上限的規定,並增列公司訂定宣告利率應考量區隔資產帳戶固定收益債券利息收益率,並反映必要利潤率及費用率後決定。
金管會進一步說明,壽險公司送審利率變動型保單商品時,應檢附採現金流量測試法的利潤測試文件,包括提供資產面及負債面假設。
其中,資產面應提供未來各年度的新錢資產配置,各類資產的評價方法,如市價法、攤銷法或其他評價方法。而且應依資產特性將違約成本、避險成本或債券贖回等因素納入考量,如有處分資產,應以市價計算其損益。還要說明資產模型的投資策略,至少應包括資產區隔、未來產生正或負現金流量的投資策略,各區隔資產間的模型內借貸、外匯避險、資產到期前及資產市價下跌時的買賣等策略。
負債面部分,應提供脫退率、死亡率,而費用則應包含商品各項費用,並說明各通路的銷售佣金與各類獎金。還須載明測試模型中各利率變動型商品的宣告利率公式及其參數值,且應隨利率情境動態調整。其他假設如保費續繳率等。
(二) 明定每月宣告利率會議應評估項目
金管會表示,為強化壽險公司每月宣告利率會議應評估與檢視項目,期望壽險公司能透過完整分析後進行各商品宣告利率的決定,明定評估及檢視項目應包含內容,以及銷售未滿一年的保單,應確保該商品重新計算的「合約服務邊際」(簡稱 CSM) 不得為負。
金管會進一步表示,公司應考量實際資產配置及投資準則訂定宣告利率,如宣告利率計算公式採用區隔資產報酬率,應於計算說明書中載明區隔資產報酬率計算方式,該計算應包含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的金融資產 (簡稱 FVOCI) 未實現損益,及採用覆蓋法重分類的損益,並扣除直接業務管理費用,且宣告利率不得低於最低保證利率。
金管會強調,為落實宣告政策的資產負債管理,壽險公司訂定宣告利率應考量區隔資產帳戶固定收益債券利息收益率 (扣除信用違約成本及避險成本),並反映必要利潤率及費用率後決定,各項參數的數值範圍及訂定依據應於送審文件中載明。
(三) 各區隔帳戶特別盈餘公積的處理方式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法增列要求壽險公司於會計年度終了,如果仍有可供分配盈餘時,應就各區隔帳戶當年度資產價值超過各種準備金的淨增加數,依名目稅率 (20%) 計算的稅後金額之 20%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各區隔帳戶特別盈餘公積提存上限為當年度資產價值超過各種準備金,依名目稅率 (20%) 計算的稅後金額;超過上限部分,得予迴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