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派提董事長等人禁止行使職務 大同:不合理並請律師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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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 (2371-TW) 今 (8) 日公告,收到台北地方法院通知,欣同公司提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要求林郭文艷、董事、獨立董事等 8 人禁止行使董事長、董事職務,大同對此回應,欣同以 600 萬元擔保金要求公司董事會停擺,此舉不合理,將委請律師答辯。
大同表示,欣同公司去年 11 月 22 日,向臺灣高等法院提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請求以 600 萬元或等值臺灣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提供擔保,在訴訟終結前,林郭文艷、董事、獨立董事等 8 人,禁止行使職務及公司印鑑章。
此外,欣同也要求選出 3 位專業人士擔任大同臨時管理人,代理董事長及董事會職務,且訴訟費用由林郭文艷等人負擔。
大同回應,欣同去年 11 月 22 日向高院遞狀,直到 1 月 3 日地院才發文通知,中間時隔多日顯然無急迫性可言、假處分程序與要件均不符。
大同指出,欣同要求公司董事會停擺,殊不合理,將委請律師具狀答辯,保護本公司與所有股東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