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涉陸資〉律師指蝦皮背後大股東是騰訊 恐涉不法
蝦皮購物今 (16) 日驚傳遭舉發在台登記為人頭公司,興望法律事務所律師葉光洲表示,蝦皮公司在台涉及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且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罪案件已遭舉發,目前整起案件已送交台北地檢署偵辦。
目前蝦皮購物尚未發表官方回應,業者表示內部正在釐清狀況。葉光洲等律師的說法如下:
葉光洲指出,蝦皮拍賣對外宣稱其為新加坡公司 SEA 的子公司,但事實上在經濟部登記的三家公司全部是人頭公司,藉此規避經濟部的陸資審查,其背後真正的大股東為中國騰訊公司,持股高達 39.7%。
根據 SEA 上市的公開說明書所載,樂購蝦皮公司、台灣競舞公司和愛貝公司均屬 SEA 集團子公司,而 SEA 集團最大股東為騰訊公司,持股占已發行股份總數 39.7%。
因此,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等規定,樂購蝦皮公司、台灣競舞公司和愛貝公司屬陸資公司,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來台投資並設立公司。
而從經濟部公司資料來看,蝦皮拍賣的公司名稱登記為樂購蝦皮有限公司,資本總額為新台幣 500 萬元,出資股東為劉佳衢;而劉佳衢同時是台灣競舞娛樂有限公司和愛貝有限公司的出資股東,台灣競舞實收資本額甚至僅新台幣 100 萬元;另一家愛貝公司資本額也只有新台幣 500 萬元,此三家公司都不屬於蝦皮所說 SEA 集團的子公司。
葉光洲強調,樂購蝦皮公司甚至不用外商身分掩飾,直接以本國人身分申請設立登記,隱瞞其為陸資身分的事實,規避經濟部審核的用意更為明顯。
另一方面,蝦皮規避經濟部對於陸資審查,迴避在公司登記上被註記為陸資,明知劉佳衢並非真正出資的股東,而仍提供不實資料給予主管機關,因此發生公司登記事項不實的結果,已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事項管理的正確性,該當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構成要件。
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等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台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
也就是說,陸資來台從事投資活動是採許可制,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台灣地區從事投資及經營業務。
再依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第 3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 30% 或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者,也屬該辦法所定義的陸資。
我國刑法第 214 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近來陸資企業規避陸資身分,以外商身分來台註冊設立公司的案件屢見不鮮,其中,阿里巴巴在 2008 年規避陸資身分,以新加坡商身分來台註冊設立公司,違反陸資許可辦法,而 2013 年陸資控的香港商淘寶資訊公司,未依法登記為陸資,同遭經濟部開罰並令撤出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