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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豐金超貸三寶案 金管會重罰千萬 限期不改正將再連續罰

鉅亨網記者陳慧菱 台北
永豐金控。(鉅亨網資料照)
永豐金控。(鉅亨網資料照)

針對永豐金控 (2890-TW) 遭檢舉涉三寶建設超貸案,金管會今 (11) 日表示,經專案金檢後,發現永豐金對子公司監管有 7 大缺失,未落實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控與稽核制度,因此,對永豐金開罰新台幣 1000 萬元,並要求永豐金提出 4 大檢討方案,限期若不改正,金管會可對同一事實或行為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根據金管會調查,本案在 2014 年 9 月授信總額 75.37 億元,其中無擔保金額 55.19 億元,高達 73% 沒擔保,到去年底,放款金額雖降至 43 億多元,但 43 億都沒擔保,變成「百分之百沒擔保」。

金管會指出,永豐金未落實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控與稽核制度,對於永豐金租賃公司的海外子公司 Grand Capital International Ltd.(GC 公司)在授信上違反風險控管及穩健經營的基本原則,並有 7 大缺失,包括:

一、對於未有實際營業的公司 GC 公司董事會核給鉅額授信,超過內部信用風險限額,且有董事兼任交易管理委員會委員審議授信案,缺乏監督牽制且不利發揮董事職能。

二、未徵提借戶財務報表並落實徵信調查作業,違反內部作業規範。

三、借戶無營業收入,卻提供自行開立的發票作為動用額度依據,未查證發票交易真實性。

四、未確實審核借款用途,借款用途與資金流向不符。

五、持續增加授信額度,未加強債權保障,反而更換擔保值不佳的擔保品。

六、放寬核貸擔保設質條件,准予動撥資金後再補徵提擔保品,違反內部作業規範。

七、借戶未依承諾如期進行還款計畫,GC 公司未採債權保全措施,且未依批覆書條件向借戶收足補償金。

金管會說,永豐金對於子公司所提供的資料,也未落實正確性檢核作業,使得資訊揭露有錯誤,影響公開資訊揭露正確性,永豐金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因此,金管會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60 條第 16 款規定,對永豐金核處新台幣 1000 萬元罰鍰。另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67 條規定,金融公司經金管會處罰後,如不予改正,金管會得對同一事實或行為連續處罰至依規定改正為止。

同時,金管會也要求永豐金需提出 4 大檢討方案,包括一、租賃子公司的授信作業制度為整體性檢討,且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暴險額度的管控制度應與該租賃子公司的風險承擔能力相當;二、檢討金控集團組織架構的妥適性,包括海外子公司存在的必要性;三、檢討相關人員責任;四、強化內部稽核功能,要求該公司稽核單位須在 1 個月內擬具稽核計畫提報董事會。且相關缺失應依改善計劃限期完成,屆期未改善,將再予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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