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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版特休假定案 5年以下資淺員工特休假有15日

鉅亨網記者宋宜芳 台北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鉅亨網資料照片)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鉅亨網資料照片)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昨日表示,在行政立法午餐座談中,討論攸關「一例一休」的勞基法第 34 條和第 38 條修正案,照顧 5 年以下的資淺員工,只要工作滿 6 個月有 3 天特休假,滿 1 年有 7 天,滿 2 年有 10 天,滿 3 年有 14 天,滿 5 年就有 15 天,讓勞工絕對「看的到又吃的到」。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進一步說明,勞基法第 34 條和第 38 條修正案,計畫將勞工特休假規定修正如下:

一、 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 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 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四日。

五、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五日。

六、 十年以上者,每年遞加一日,直至上限三十日為止。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表示,經勞動部統計,年資在 5 年以下的資淺勞工佔整體勞工人數的 44%。對於年資未滿 5 年的資淺年輕勞工,給予比現行規定更優惠的特休假規定,讓勞工絕對「看的到又吃的到」,給勞工更好的保障。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指出,雇主需告知勞工有特別休假的規定,且勞工可自由安排特休假;但若雇主因企業經營需要或勞工個人因素,雙方仍可協商調整。倘若勞工特休應休未休完,雇主應加發休假日工資:例如特休一日未休,發給 2 日工資,以確保勞工權益。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表示,最後勞基法修正結果,將視立院黨團協商結果而訂,行政院將尊重立院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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