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條款!遏止違法經營罰鍰擬提高到2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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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的營運秩序、保障乘客安全,行政院昨 (31) 日召開行政立法協調會報,就「公路法」第 77 條、78 條條文修正達成共識,將提高違規營業裁罰金額及設立檢舉獎金制度,從現行處新臺幣 5 萬至 15 萬元,提高至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至 2,500 萬元以下罰鍰,以遏止 Uber 違法經營汽車運輸業。
針對「提高違規營業裁罰金額」部分,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表示,會中決議未依「公路法」申請核准而經營者,將從現行處新臺幣 5 萬至 15 萬元,提高至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至 2,500 萬元以下罰鍰。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進一步指出,由於「公路法」規定的汽車運輸業成立資本額規模,由 500 萬元至 1 億元不等,罰鍰額度除參考「公平交易法」規定外,並對應汽車運輸業成立資本,且實際執法時,也會配合修正「自用車違規營業處罰基準表」,確保行政裁罰符合比例原則。
關於「設立檢舉獎金制度」部分,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表示,會中亦決議將另新增「公路法」第 78 條之 1,對於未依該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運輸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的行為,民眾得敘明事實檢具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機關檢舉。主管機關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保密外,並得酌予獎勵。此項公路法」修正案將由民進黨團於下週提案。